自治区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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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
1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自治区水利厅 | 建设单位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测监理开展情况及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座谈会及书面汇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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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治区水利厅 | 取用水户 | 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取水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等情况。 | 现场检查、座谈会及书面汇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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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自治区水利厅 | 建设单位 | 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批复提出的要求、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座谈会及书面汇报 | ||||||||
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执行情况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 自治区水利厅 | 建设单位 | 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 查阅资料、文件、现场检查、座谈会及书面汇报 | ||||||||
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自治区水产局 | 与外国人合作,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合作单位或合作人 | 1.考察、拍摄、录像、标本采集等活动的路线、时间、内容、成员、交通工具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考察、拍摄、录像、标本采集结果涉及知识产权、商业利益、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是否有与当事方签署的有关共同享有的协议,明确归属和有关事项。 |
1.检查考察、拍摄、录像、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实施方案 2.向活动所在地州(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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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地州(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驯养繁殖及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1.是否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 |
1.检查许可证 2.现场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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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八条 | 地州(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 | 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向自治区水产局提交论证报告并通过评估。 | 检查论证报告 | ||||||||
8 |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 自治区水产局 | 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 | 是否通过自治区水产局组织的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 | 检查证书 | ||||||||
9 | 权限内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审批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自治区水产局 | 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 1、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2、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